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庆公布8起典型违法案件 3起涉及出租车计价器作弊 公布违法经营额共计84.39万元!

重庆公布8起典型违法案件 3起涉及出租车计价器作弊 公布违法经营额共计84.39万元

时间:2025-05-12 03:32:43 来源:文思云舍 作者:知识 阅读:387次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11月16日,重庆作弊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曝光8起典型违法案件,公布主要涉及商标侵权、起典出租车计价器作弊、型违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法案

重庆赋予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1月31日,起价器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赋予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涉及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出租车计该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次性使用口罩48.46万个,重庆作弊待售3万个,公布违法经营额共计84.39万元,起典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型违违法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法案没收其侵权商品、起价器并处以行政罚款。涉及

重庆康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月3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康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次性使用口罩6万个,违法经营额共计12万元。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

重庆美天东赢客运有限公司利用出租汽车计量器具作弊案

2019年12月1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与重庆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租车计价器检测中心,联合对重庆美天东赢客运有限公司的渝A12T08出租车进行检查,发现该出租车计价器上外接了一个电子元器件,给该出租车计价器输送电子脉冲信号,达到控制计价器多跳字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外接电子元器件,并处以行政罚款。

重庆市银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利用出租汽车计量器具作弊案

3月9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与重庆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租车计价器检测中心,联合对重庆市银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的渝B90T32出租车进行检查,发现该出租车计价器上外接了一个电子元器件,给该出租车计价器输送电子脉冲信号,达到控制计价器多跳字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中心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外接电子元器件,并处以行政罚款。

重庆友联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出租汽车计量器具作弊案

2019年12月19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与重庆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租车计价器检测中心,联合对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渝B78T53出租车进行检查,发现该出租车计价器上外接了一个黄色电子元器件,给该出租车计价器输送电子脉冲信号,达到控制计价器多跳字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行为,没收其外接电子元器件,并处以行政罚款。

重庆汇隆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4月20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汇隆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检查到8个型号规格的UKMobi1汽、柴润滑油产品共38桶。该批产品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结论认定是侵犯“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UK Mobi1和Mobil均用于标识同一种商品即润滑油产品;UK Mobi1核心识别部分Mobi1,与Mobil相比,两者之间存在高度近似;该公司从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采购了5批UKMobi1润滑油系列产品,违法经营额为8.2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六)项规定,构成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以行政罚款、并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重庆恺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复合肥料产品案

4月1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恺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化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的成品库房内堆放有由该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5kg/袋的复合肥料1200袋(25kg/袋)共30吨,经抽样送检后判定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行政罚款。  

重庆美联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3月10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实名举报。重庆美联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销售的冻草虾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不一致。经核查,该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成立,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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